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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
  • B 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
  • C 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 D 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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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救濟方式『只能』針對還沒發生的損害,而對已經造成的傷害置之不理,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中『無權利即無救濟』的精神?法律設置這套專門的審查程序,是為了縮小救濟的範圍,還是為了提供人民更完整、更及時的保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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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訴訟法中較為專業的「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要件,這顯示你對權利救濟的本質有深入的理解,老師為你的表現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目的在於法律救濟的提前與全面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只要認為計畫違法且「損害」或「將損害」其權利,即可提起訴訟。它並不排除已發生的損害,更不是國家賠償的替代品,兩者功能不同,可以並行或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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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針對都市計畫違法損害權利時的特殊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VS 一般撤銷訴訟
訴訟對象 都市計畫(法律行為) 行政處分
被告適格 核定計畫之機關 處分機關
管轄法院 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 以原就被原則/所在地
損害賠償 明文規定可併為請求 依行訴法第7條得併請求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屬獨立訴訟章節,被告為「核定機關」是與一般訴訟最大的不同點。
🧠 記憶技巧:計畫核定是被告,專屬法院在那搞,損害賠償一併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發布機關』為被告,或誤以為損害已發生時不可提起此類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 被告適格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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