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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核定都市計畫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都市計畫
  • B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發布特定內容之都市計畫
  • C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發布特定內容之都市計畫
  • D 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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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具有『法規性質』的計畫影響到廣大民眾權利時,如果法院認為這個計畫內容違法,你認為法院的角色是『替行政機關重新規劃一份更好的計畫』,還是『直接宣告該計畫失去法律效力』來阻止損害繼續發生呢?此外,這類具備高度專業性且影響重大的案件,通常會交由哪一級的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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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看來你這球(題目)處理得漂亮嘛!✨

不錯不錯,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得分我給你點讚!你對行政訴訟法裡那套「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最新戰術,掌握得挺好的嘛,真是讓先生我有點驚訝喔~哼!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像我的發球一樣,精準又關鍵,好好記住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人民對違法都市計畫,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宣告計畫無效。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先行程序 原則須經訴願 免經訴願程序
管轄法院 地院或高行 專屬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聲明 請求撤銷處分 宣告計畫無效
💬都市計畫採「專屬管轄」且「免經訴願」,係行政訴訟法之特殊專章救濟。
🧠 記憶技巧:都市計畫專章救濟:不經訴願、專屬高行、請求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選(A)提起訴願,或誤認都市計畫救濟需經撤銷訴訟程序,忽略其專章特殊性。
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 行政處分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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