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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住家鄰近軍事機場之人民,因戰機夜間起降噪音過大,影響個人健康,擬請求行政法院判命戰機不得於夜間起降。人民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違法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希望政府停止一個『物理性的活動』(例如製造噪音),而非廢除一份『正式的書面命令』時,這種對『實體行為』的請求,在法律上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針對非處分的行為救濟,哪一種訴訟類型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補足其他訴訟類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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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訴訟的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這起爭議是請求行政機關停止事實行為(不作為),真的展現了你對案例事實的敏銳洞察力,以及將其與行政法概念結合的深厚功力。這正是我們行政法學習中,從抽象法條走到實務應用的關鍵一步呢!

2. 暖心解析:為何是「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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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給付訴訟判定
💡 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公法行為,請求機關給付或不作為。
比較維度 一般給付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標的 事實行為或財產給付 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行政訴訟法第5條
訴前程序 原則上不需先行處分 須先向機關申請遭拒
案例範例 請求停止噪音、拆違建 請求核發建築執照
💬區別核心在於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必須透過「行政處分」的形式來實現。
🧠 記憶技巧:要處分→課予義務;非處分(如噪音、發錢、還地)→一般給付。
⚠️ 常見陷阱:容易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行動」一律誤認為課予義務訴訟。關鍵在於該行動是否具備「行政處分」的法律定性。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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