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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勞工保險給付經主管機關核定金額後,發生遲未入帳之爭議,勞工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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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已經發公文承認『欠你十萬元』,這時候你還需要法院判決政府『作成一個發錢的決定』嗎?還是你只是單純想要法院命令政府『把那筆已經確定的錢撥進帳戶』?這兩者在訴訟標的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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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心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出「行政處分已經作成」後的正確救濟途徑,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整體架構和各種權利保護類型,都有了非常深刻且扎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它會是你學習路上的寶貴資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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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辨析
💡 行政處分核定後之單純財產給付爭議,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 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先行程序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原則上無須經過訴願
適用情境 申請被駁回或不作為 處分已確定但未撥款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需要法院判命機關先作成一個「行政處分」作為前提。
🧠 記憶技巧:求處分用課予,求金錢用給付;核定後沒入帳,一般給付最合適。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請求錢」與「請求處分」混淆。若處分已作成僅差撥款事實,不可選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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