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勞工保險給付經主管機關核定金額後,發生遲未入帳之爭議,勞工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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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已經發公文承認『欠你十萬元』,這時候你還需要法院判決政府『作成一個發錢的決定』嗎?還是你只是單純想要法院命令政府『把那筆已經確定的錢撥進帳戶』?這兩者在訴訟標的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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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訴訟類型
- 大力肯定: 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處分已作成」後的救濟路徑,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體系架構與權利保護類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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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辨析
💡 行政處分核定後之單純財產給付爭議,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 比較維度 | 課予義務訴訟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
|---|---|---|---|
| 訴訟標的 | 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 | 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
| 先行程序 |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 — | 原則上無須經過訴願 |
| 適用情境 | 申請被駁回或不作為 | — | 處分已確定但未撥款 |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需要法院判命機關先作成一個「行政處分」作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