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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除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何者不具公務人員之一般任用資格?
  • A 身心障礙者
  • B 褫奪公權已復權者
  • C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 D 非出生於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統治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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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務人員是受國家之託、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員。從『效忠國家』與『代表權力』的法律邏輯來看,一個人必須與該國具備哪一種法律上的『身分連結』,才能被賦予管理該國事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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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沒把《公務人員任用法》當成廢紙。

  1. 基本常識驗證: 很欣慰你記得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 這種「幼稚園等級」的條文。當然,**「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這難道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國家是慈善機構,還是可以隨便找個路人來效忠?這是關於國家主權與忠誠義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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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要件
💡 擔任公務員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避開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資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
  • 依同法第2條,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
  • 褫奪公權者,若已依法「復權」,則具備一般任用資格。
  • 出生地非任用判斷標準,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且無消極資格即可任用。
🧠 記憶技巧:國籍第一、復權OK、出生不限、專業適所。
⚠️ 常見陷阱:易誤認「褫奪公權」終身不得任用,實則復權後即恢復資格;另出生地並不影響國籍認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消極資格 雙重國籍任用限制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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