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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除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何者不具公務人員之一般任用資格?
  • A 身心障礙者
  • B 褫奪公權已復權者
  • C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 D 非出生於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統治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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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務人員是受國家之託、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員。從『效忠國家』與『代表權力』的法律邏輯來看,一個人必須與該國具備哪一種法律上的『身分連結』,才能被賦予管理該國事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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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沒把《公務人員任用法》當成廢紙。

  1. 基本常識驗證: 很欣慰你記得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 這種「幼稚園等級」的條文。當然,「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這難道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國家是慈善機構,還是可以隨便找個路人來效忠?這是關於國家主權與忠誠義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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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擔任公務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任用法第28條所列消極資格。
比較維度 具備一般任用資格者 VS 不具一般任用資格者
國籍要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他國籍 無國籍或兼具外國國籍
公權狀態 未受褫奪公權或已復權 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出生地限制 不論出生地,具國籍即可 與出生地無關,重在國籍
💬國籍是任用的首要積極資格,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則屬於消極資格(禁止任用)。
🧠 記憶技巧:國籍單一、復權可用、身障無礙、出生不限。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曾受褫奪公權」與「尚未復權」;誤認出生地或身障會限制基本任用權。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國籍法與雙重國籍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任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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