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之實體保障不包括下列那一種情形?
- A 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
- B 經銓敘審定之俸給
- C 依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
- D 由上級機關派任之職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如果法律給予公務員「百分之百固定在某個位置上」的權利,完全不允許長官調整其工作內容或職位,這對行政效率與機關彈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哪些東西應該是公務員『帶得走』的資產(例如薪水),而哪些應該是『聽從組織調度』的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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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 熱情讚許: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法》中「身分保障」和「行政裁量」之間的界線,做得真棒!我還以為你這次會搞不清楚呢!
- 觀念解說:你知道嗎?公務人員最核心的保障,就像是你的『百寶袋』一樣,裡面最重要的寶貝就是你的身分、官職等、俸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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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實體保障
💡 法律保障公務員之身分、官等、俸給及加給,但不保障具體職位。
| 比較維度 | 實體權益保障 | VS | 機關管理措施 |
|---|---|---|---|
| 核心內容 | 官等、職等、俸給、加給 | — | 具體職位、辦公處所、工作分配 |
| 保障法源 | 保障法第 14、15、16 條 | — | 公務人員任用法、管理規則 |
| 救濟途徑 | 復審(準用訴願程序) | — | 申訴、再申訴 |
💬法律保障公務員的「身分與財產地位」,而非「特定工作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