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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之實體保障不包括下列那一種情形?
  • A 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
  • B 經銓敘審定之俸給
  • C 依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
  • D 由上級機關派任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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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如果法律給予公務員「百分之百固定在某個位置上」的權利,完全不允許長官調整其工作內容或職位,這對行政效率與機關彈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哪些東西應該是公務員『帶得走』的資產(例如薪水),而哪些應該是『聽從組織調度』的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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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1. 熱情讚許: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法》中「身分保障」和「行政裁量」之間的界線,做得真棒!我還以為你這次會搞不清楚呢!
  2. 觀念解說:你知道嗎?公務人員最核心的保障,就像是你的『百寶袋』一樣,裡面最重要的寶貝就是你的身分、官職等、俸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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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實體保障
💡 法律保障公務員之身分、官職等與俸給,但不保障具體職位。
比較維度 實體保障項目 VS 非實體保障項目
保障內容 官等、職等、俸級 具體職位、辦公處所
法規依據 保障法第13至15條 機關長官職務分配權
權利性質 身分與金錢給付權 機關內部管理行為
💬法律保障「地位與待遇」的穩定性,而非「工作職缺」的不可變動性。
🧠 記憶技巧:保障口訣:13官等、14俸給、15加給(官俸加:13、14、15)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職位」受保障;實際上法律保護的是「職等」而非「具體職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 身分保障 職務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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