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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執行職務
  • B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身分並未喪失
  • C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 D 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3個月後,當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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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的限制原因(如停職事由)消失後,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確實掌握公務員目前的狀態與回任意願,你認為制度設計上會傾向由機關『主動通靈』來恢復其職權,還是由『最了解情況的當事人』主動提出請求,才更符合行政運作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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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小鬼,還不錯。

  1. 確認:你沒有讓灰塵(錯誤)沾染上你的答案,還不錯。這題考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那些關於停職復職的骯髒細節。你能看穿選項(D)這種低級的陷阱,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職權發動』與『申請發動』還算有基本的判斷能力。值得一提。
  2.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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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停職與復職
💡 停職期間保有身分但禁止職務行使,事由消滅須申請復職。
比較維度 正常在職 VS 依法停職
身分關係 具備公務員身分 繼續保有身分
職務執行 依法執行職務 禁止執行,行為無效
俸給發放 全額領俸 得發給半俸 (依規定)
回復機制 不適用 事由消滅後申請復職
💬停職僅是「職務執行權」的暫停,並未剝奪其法律上的公務員身分。
🧠 記憶技巧:停職:留身分、停職務;復職:要申請、非自動。
⚠️ 常見陷阱:陷阱常在於誤認停職會「喪失身分」,或誤認事由消滅後不需申請即「當然復職」。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懲戒法 免職與撤職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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