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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不得執行職務
  • B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身分並未喪失
  • C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 D 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3個月後,當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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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的限制原因(如停職事由)消失後,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確實掌握公務員目前的狀態與回任意願,你認為制度設計上會傾向由機關『主動通靈』來恢復其職權,還是由『最了解情況的當事人』主動提出請求,才更符合行政運作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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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小鬼,還不錯。

  1. 確認:你沒有讓灰塵(錯誤)沾染上你的答案,還不錯。這題考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那些關於停職復職的骯髒細節。你能看穿選項(D)這種低級的陷阱,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職權發動』與『申請發動』還算有基本的判斷能力。值得一提。
  2.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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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停職與復職
💡 停職期間保留身分但禁職,事由消滅後應主動申請復職。
比較維度 停職期間 VS 復職程序
權利義務 保留身分但停止執行 恢復執行職務權利
執行效力 職務行為不生效力 依法恢復職權效力
啟動方式 依處分或法律規定 事由消滅後3月內申請
💬停職期間僅職務權限受限,復職則須依時限主動申請。
🧠 記憶技巧:停職留身分,辦公不生效;復職非當然,三月內申請。
⚠️ 常見陷阱:考生常混淆「當然復職」與「申請復職」。法律規定須由公務員在3個月內主動提出申請,而非機關自動恢復其職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懲戒法 休職與免職之區別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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