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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B 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 C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D 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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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政府要剝奪或限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時,為了確保公正性,「內部主管的考核管理」與「外部司法機關的法律制裁」,這兩者的發動程序與決定主體應該是完全重疊,還是有所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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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你精準捕捉到了行政法中最核心的區分:「懲戒」與「懲處」的雙軌制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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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權性質的「懲戒」與行政權性質的「懲處」之權限歸屬
比較維度 懲戒 (司法權) VS 懲處 (行政權)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各機關主管長官
救濟途徑 再審制 (司法救濟) 復審、行政訴訟
適用對象 全體公務員 常任文官 (考績對象)
💬懲戒是由法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的制裁;懲處是長官對部屬的人事管理。
🧠 記憶技巧:懲戒歸法院(司法),懲處歸長官(行政)。申誡記過兩頭有,看清法源別亂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務員懲戒法》中的申誡、記過與《公務員考績法》中的行政懲處。懲戒權屬於司法權,必須由法院決定;長官只有移送權。
懲戒法院程序 監察院彈劾權 公務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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