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B 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 C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D 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政府要剝奪或限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時,為了確保公正性,「內部主管的考核管理」與「外部司法機關的法律制裁」,這兩者的發動程序與決定主體應該是完全重疊,還是有所區隔呢?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懲戒處分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審理,與行政懲處權不同。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懲戒 | VS | 公務員懲處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員考績法 |
| 處分機關 | 懲戒法院(司法權) | — | 主管長官(行政權) |
| 處分種類 | 免職、撤職、申誡等 | — | 免職、記大過、申誡等 |
| 救濟方式 | 懲戒法院上訴或再審 | — | 申訴、再申訴或復審 |
💬懲戒由司法機關決定(懲戒法院),懲處由行政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