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B 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 C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D 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政府要剝奪或限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時,為了確保公正性,「內部主管的考核管理」與「外部司法機關的法律制裁」,這兩者的發動程序與決定主體應該是完全重疊,還是有所區隔呢?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權性質的「懲戒」與行政權性質的「懲處」之權限歸屬
| 比較維度 | 懲戒 (司法權) | VS | 懲處 (行政權)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員考績法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 | — | 各機關主管長官 |
| 救濟途徑 | 再審制 (司法救濟) | — | 復審、行政訴訟 |
| 適用對象 | 全體公務員 | — | 常任文官 (考績對象) |
💬懲戒是由法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的制裁;懲處是長官對部屬的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