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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B 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 C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D 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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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當政府要剝奪或限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時,為了確保公正性,「內部主管的考核管理」與「外部司法機關的法律制裁」,這兩者的發動程序與決定主體應該是完全重疊,還是有所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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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你精準捕捉到了行政法中最核心的區分:「懲戒」與「懲處」的雙軌制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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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懲戒處分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審理,與行政懲處權不同。
比較維度 公務員懲戒 VS 公務員懲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司法權) 主管長官(行政權)
處分種類 免職、撤職、申誡等 免職、記大過、申誡等
救濟方式 懲戒法院上訴或再審 申訴、再申訴或復審
💬懲戒由司法機關決定(懲戒法院),懲處由行政機關決定。
🧠 記憶技巧:懲戒歸法院,懲處歸長官;九職以下逕送院,彈劾送監察。
⚠️ 常見陷阱:易混淆公務員懲戒法(司法權)與公務員考績法(行政權)之處分權限。
懲戒法院程序 公務員考績法(懲處) 監察院彈劾權 懲戒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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