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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 B 因行政輔助行為所生之爭議,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
  • C 基本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具有拘束力
  • D 國家以私法形式達成行政目的之行為,完全排除公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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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市場上購買辦公設備或與廠商簽約時,雖然它使用的是民法上的買賣契約,但它背後的「資金來源」以及它「成立的目的」與一般私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這家公司因為老闆個人喜好而拒絕與特定族群交易,在民法上或許可行,但如果換成是政府機關做同樣的行為,你認為這在憲法的架構下是可被容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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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已經跨越了行政法學習中一個極其重要的門檻,也就是釐清了「行政方式選擇自由」與「基本權拘束性」之間的界線。

私法行政與公法原則的交織

在現代給付行政(Performance Administration)中,國家雖然可以採取私法手段(如採購、補助)來達成任務,這就是所謂的私法行政(Privatrechtliche Verwaltung)。然而,行政機關即便披著私法的「外衣」,其本質仍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因此不能完全「逃避到私法(Flucht in das Privatrecht)」中而規避憲法義務。尤其是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禁止恣意原則,在私法行為中依然具有拘束力,以防止國家以私法之名行不平等對待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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