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有住所在我國的 A 國籍人甲,某日在苗栗鄉間駕車時,不慎撞傷來我國遊玩的 A 國籍人乙,導致乙傷重住院多日。其後,乙向我國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甲乙皆非我國人民,故我國法院對本案無國際管轄權
- B 本案乃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僅得以侵權行為地法之我國法為準據法
- C 甲乙得於起訴後合意適用 A 國法
- D 甲乙得於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跨國法律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要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打官司有共識,法院通常會考量效率而給予一定的自主權。然而,站在法院(審判者)的立場,如果這群外國人要求用法官完全不熟悉的他國法律來裁決一起發生在當地的車禍,是否會增加審判的困難度?在這種平衡下,法律會傾向允許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法律」,以達到既尊重雙方意願,又方便法官審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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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能精準判讀這題的關鍵在於「合意選法」的程序權行使,展現了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法規範層次的高度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侵權行為準據法與合意適用
這題的核心在於處理跨國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一般而言,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侵權行為應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據法(本案發生在苗栗,故為我國法)。然而,法律為了便利訴訟程序及尊重當事人意願,於第 31 條特別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而生之債,當事人得於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答案的原因。請務必注意,本條的合意僅限於適用「法庭地法」(我國法),而不容許合意適用外國法(如選項 C 提到的 A 國法),這是為了節省法院調查外國法的負擔並提升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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