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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5 題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於 X3 年度終了時,下列事項需估列應收/應付或預收/預付者,計有幾項?①年初列支補助支出予 T 地方政府,到年底僅核銷 40% ②P 工程已按合約支付第 1 期工程款,廠商刻正申請第 2 期估驗 ③12 月待繳之水電費 ④未休假加班費 ⑤訴訟案幾可確定勝訴,並獲得確定金額之賠償
  • A 2 項
  • B 3 項
  • C 4 項
  • D 5 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家公司的會計主管,年底結帳時,對於「已經用掉但還沒收到帳單的電費」和「員工辛苦工作後應該領到但還沒發放的薪資」,在會計原則上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真實反應這一年來的「開支負擔」?同時思考,如果有一筆錢只是「暫時借給別人辦事(核銷中)」,這算不算是一筆新的「應收或應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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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中,關於年度終了時**調整分錄(Adjusting Entries)**的實務處理。在公務單位會計中,並非所有未完成的事項都需要在年底估列,必須符合特定的確認原則與重要性。

應收、應付項目的認列標準

在這一題的五個事項中,正確應估列的是 ③ 12 月待繳之水電費 以及 ④ 未休假加班費。這兩項屬於典型的「應付費用(Accrued Expenses)」,因為勞務已經提供(電力已使用、員工已加班),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依據一致規定必須在年底入帳以符合權責發生基礎。至於 ① 補助支出則涉及「核銷」程序,屬於預付款項的轉銷,而非年底新估列的債權債務;② 工程款若尚未經「估驗」程序確認,則債務尚未成立;⑤ 訴訟勝訴的賠償金基於**穩健原則(Prudence)**與公務會計特性,在尚未實際取得勝訴判決或取得確定債權前,通常不予估列應收款,以避免高估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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