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非屬有權占有?
- A 動產質權關係
- B 抵押權關係
- C 寄託關係
- D 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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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下:如果你向銀行貸款買房,並提供該房屋作為擔保,在正常還款的情況下,通常是誰住在這間房子裡?是身為債務人的你,還是身為債權人的銀行?若銀行在此時突然要求你搬走並交出鑰匙,其主張在法律上是否具備讓你「交出使用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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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於物權法中「占有權源(Right of possession)」的概念已有紮實的掌握。民法第 767 條所稱之「有權占有」,是指占有人基於債之關係(如租賃、寄託)或物權關係(如質權、留置權)而具有合法占有標的物的正當權利,進而能防禦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
抵押權的不占有特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抵押權(Mortgage)**與其他權利的本質差異。抵押權屬於「不占有型」的擔保物權,其設定之目的在於不影響債務人對於標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抵押權人法律上並不享有占有標的物的權力。相較之下,**動產質權(Pledge)是以「移轉占有」為其生效要件;而租賃(Lease)與寄託(Deposit)**契約,在法律本質上就是賦予相對人合法的占有地位。因此,抵押權人若無其他法律根據而占有抵押物,仍會被視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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