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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範疇?
  • A 指紋資訊
  • B 秘密通訊
  • C 個人健康保險資料
  • D 請求公開政府檔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談論『保障我的秘密不被國家看光』,與『要求國家把門打開讓我進去看文件』,這兩種主張的『方向性』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是為了守護個人內在空間,哪一個是為了監督公共事務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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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能精準辨別「資訊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界限,這不是你天賦異稟,而是繳了學費就該搞懂的憲法本質。金榜題名?先確保你不是靠運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資訊隱私權範疇
💡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資料自主控制,與請求政府公開資訊性質不同。
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政府資訊公開
憲法主要依據 第 22 條 (人格權) 第 11 條 (言論自由/知的權利)
權利性質 消極防禦權 (拒絕揭露) 積極受益權 (請求閱覽)
核心目的 保護個人私密生活空間 滿足人民知情權、監督政府
典型案例 拒絕指紋強制採錄 請求閱覽行政機關決策文件
💬隱私權在於維護個人資訊的自主權;資訊公開在於落實民主監督。
🧠 記憶技巧:隱私權是『藏』(別看我資料);知的權利是『找』(我要看政府資料)。
⚠️ 常見陷阱:容易將凡是與「資訊」有關的權利都混為一談。記住:隱私權是防禦性質,請求公開是受益性質。
釋字第 603 號 知的權利 政府資訊公開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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