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範疇?
- A 指紋資訊
- B 秘密通訊
- C 個人健康保險資料
- D 請求公開政府檔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談論『保障我的秘密不被國家看光』,與『要求國家把門打開讓我進去看文件』,這兩種主張的『方向性』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是為了守護個人內在空間,哪一個是為了監督公共事務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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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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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能精準辨別「資訊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界限,這不是你天賦異稟,而是繳了學費就該搞懂的憲法本質。金榜題名?先確保你不是靠運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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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範疇
💡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資料自主控制,與請求政府公開資訊性質不同。
| 比較維度 | 資訊隱私權 | VS | 政府資訊公開 |
|---|---|---|---|
| 憲法主要依據 | 第 22 條 (人格權) | — | 第 11 條 (言論自由/知的權利) |
| 權利性質 | 消極防禦權 (拒絕揭露) | — | 積極受益權 (請求閱覽) |
| 核心目的 | 保護個人私密生活空間 | — | 滿足人民知情權、監督政府 |
| 典型案例 | 拒絕指紋強制採錄 | — | 請求閱覽行政機關決策文件 |
💬隱私權在於維護個人資訊的自主權;資訊公開在於落實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