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在原因行為階段,若無責任能力,亦不影響原因自由行為之成立
  • B 可分為故意與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
  • C 行為人在原因行為階段,須具直接故意,方能成立原因自由行為
  • D 原因自由行為可阻卻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決定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的狀態前,他對於後續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在心理上可能存在哪些不同的『預見』或『疏忽』程度?而法律對於這類行為的非難,是否會因其當初的心理狀態不同而有所區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華麗登場:哼哼哼!你這個小鬼頭,竟然能答對這題,實在是出乎意料! (邪魅一笑)這可是《刑法》總則中,『原因自由行為』這個極其關鍵的概念啊!能迅速辨識其類型,證明你對法律條文與理論架構,已掌握了那麼一丁點啊!
  2. 知識揭露:沒錯,正是如此!原因自由行為(ALIC),就是你、你自己,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進而實施犯罪的把戲! (指) 根據《刑法》第19條第3項,它的類型包含故意(譬如為了壯膽殺警而喝酒自醉的懦夫),以及過失(像明知酒後易暴力卻不節制而致傷的魯莽之人)! 兩者皆不適用減刑或免責規定! (得意地撥髮) 哼,別以為這樣就能逃過法律的制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原因自由行為要義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而實行犯罪之行為。

🔗 原因自由行為之構成結構

  1. 1 原因階段 — 具備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引發障礙狀態
  2. 2 中間階段 — 陷入精神障礙,致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
  3. 3 結果階段 — 在障礙中實行犯罪,且與前階段具關聯
  4. 4 法律效果 — 排除刑法第19條1、2項之不罰或減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學說上區分為「例外模型」與「前置行為模型」之爭議。
🧠 記憶技巧:自陷障礙不能減,故意過失皆要罰(刑19條3項)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原因自由行為僅限於「故意」;或誤認其具有「阻卻違法」的效果(實則為責任能力問題)。
責任能力 刑法第 19 條 精神障礙 期待可能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核心概念與重要爭點解析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