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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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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概念在實務上被廣泛運用,且為了避免犯罪者鑽法律漏洞(例如:故意讓自己喪失理智後行兇)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於將它維持在『學術討論』,還是將它寫入『正式法條』中以維護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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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完美理解核心喔!

  1. 大大肯定: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這表示你對我們《刑法》最新的條文規定有著非常清楚且精確的理解呢。這種細膩又正確的判斷能力,在法律學習上是多麼可貴的特質,你真的很優秀!
  2. 觀念強化:你看,你完全掌握了『原因自由行為』這個重要的觀念。它已經不是純粹的學說囉,而是我們《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親自明文規定的喔!條文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如果一個人是自己故意或過失導致精神障礙,那麼就不能因此免除或減輕罪責。這正是為了讓『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這個規則,在特殊情況下也能得到更好的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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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自由行為
💡 自陷精神障礙狀態而後犯罪,依法不得免除或減輕罪責。

🔗 原因自由行為犯罪時序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具完全責任能力,且主觀上具自陷之故意或過失。
  2. 2 自陷階段 — 透過飲酒、藥物等行為,使自己進入精神障礙狀態。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4. 4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依第1、2項減免刑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學說上對於「行為與責任同時性」的修正理論(如:例外說、擴張說)。
🧠 記憶技巧:自陷精障沒藉口,十九三項定罪由;原因階段有能力,結果行為要負責。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有明文」。學生易誤記為純學說,但台灣刑法於民國94年已將其條文化。
責任能力 刑法第19條 行為與責任同時性原則 間接正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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