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當行為人『故意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來進行犯罪時,如果我們想在法治國家中對其課予刑責,你認為這個處罰的依據應該是來自於『學者的學術討論』,還是必須有『正式的法律條文』作為基礎?你可以試著翻閱刑法總則關於責任能力的章節,看看立法者是否針對這類情形設計了補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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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指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的法律現況與基本理論有相當清楚的認識。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刑法總則觀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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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 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之歸責原則。
🔗 原因自由行為之犯罪歷程
- 1 原因行為 — 具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障礙(如酒後壯膽)
- 2 狀態形成 — 進入無責任能力或顯著降低狀態,欠缺同時性原則
- 3 結果行為 — 在障礙狀態下實施侵害行為(如酒後殺人)
- 4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減免其刑,仍須負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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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原因行為中對「陷於狀態」與「造成結果」的故意與過失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