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
- B 緊急命令之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 C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應依緊急命令法為之
- D 緊急命令之內容雖應力求周延,然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遭遇突發重大災害,總統為了救災而發布具有「替代法律效力」的指令時,如果該指令無法涵蓋每一項細微的操作流程(例如:申請救助金的具體表格規格),在權力運作與救災效率的邏輯下,你認為這些「純執行面」的瑣碎細節,應該由哪個層級的單位來補足最有效率?且這類處置權力是源於憲法直接賦予,還是必須等待另一部法律通過才能動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緊急命令」在憲法解釋上的細微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授權」與「補充」的法律定性。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然而,若因事起倉促,針對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選項 B),這並非一般的再授權,且須符合緊急命令明文規定意旨、立法院追認後始得發布等嚴格四項要件,故選項 D 稱「仍得再授權」在法理上是錯誤的。 至於其他選項,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已明定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 43 條之限制」,因此選項 A 提到的「休會期間」與選項 C 提到的「依緊急命令法」均已不再適用。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僅死背法條本文,還是能深入理解釋憲實務對「補充規定」的限制。你能精準避開 (D) 的文字陷阱並識別出 (B) 的例外容許性,顯示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餘選項錯在哪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總統緊急命令制度
💡 國家遭遇緊急重大變故時,總統依法定程序發布之處分。
🔗 緊急命令生效與監督程序
- 1 決議與發布 —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由總統發布命令。
- 2 移送追認 — 發布後 10 日內,須送交立法院追認。
- 3 國會審查 — 立法院若不追認,命令立即失效。
- 4 補充執行 — 執行機關僅限補充技術性、細節性規定。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若於休會期間,應於 3 日內自行集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