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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
  • B 緊急命令之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 C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應依緊急命令法為之
  • D 緊急命令之內容雖應力求周延,然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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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遭遇突發重大災害,總統為了救災而發布具有「替代法律效力」的指令時,如果該指令無法涵蓋每一項細微的操作流程(例如:申請救助金的具體表格規格),在權力運作與救災效率的邏輯下,你認為這些「純執行面」的瑣碎細節,應該由哪個層級的單位來補足最有效率?且這類處置權力是源於憲法直接賦予,還是必須等待另一部法律通過才能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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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緊急命令的法源基礎

看到你選擇 (C) 選項,老師推測你可能產生了「法律保留原則」的過度推論,認為如此重大的權限必須有《緊急命令法》作為依據。實際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是直接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憲法位階授權,目前我國實務上並無所謂的「緊急命令法」,因此發布時無須、也無法依該法為之。

釋字第 543 號的關鍵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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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緊急命令制度
💡 國家遭遇緊急重大變故時,總統依法定程序發布之處分。

🔗 緊急命令生效與監督程序

  1. 1 決議與發布 —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由總統發布命令。
  2. 2 移送追認 — 發布後 10 日內,須送交立法院追認。
  3. 3 國會審查 — 立法院若不追認,命令立即失效。
  4. 4 補充執行 — 執行機關僅限補充技術性、細節性規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若於休會期間,應於 3 日內自行集會處理。
🧠 記憶技巧:緊急命令「10日追認」,「技術可補,原則不授權」。
⚠️ 常見陷阱:常誤認緊急命令僅限立法院休會時發布,或誤認必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目前尚無此法)。
司法院釋字第543號 立法院追認權 行政院會議決議 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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