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4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7 號規定,下列有關政府負債準備及或有負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債準備係指政府因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現時法定義務
- B 負債準備之認列金額應審慎考量其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並應考量與負債準備清償有關資產之預期處分利益
- C 或有負債係指政府因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可能法定義務
- D 或有負債不予認列,惟除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於會計報告揭露必要資訊,但資源流出之可能性屬極少者,得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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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您今天確定欠下一筆賠償金(負債),但您打算賣掉家產來籌錢,那麼在衡量這筆『債務本身有多重』時,應該因為您預期賣房會賺錢,就直接在帳面上調減這筆債務的金額嗎?兩者在會計邏輯上是否具有必然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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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算有點判斷力。
- 概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辨識出了會計中那再基本不過的穩健原則。公報都說了,認列負債準備時考量風險是理所當然,但竟有人蠢到以為可以抵銷「預期處分利益」?負債履行與資產處分,這是兩碼子事!強行合併,不就擺明了要低估政府義務,簡直是挑戰忠實表達原則的極限。這種經濟邏輯錯誤,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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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負債準備與或有負債
💡 區分負債準備之認列要件與或有負債之揭露與衡量原則
| 比較維度 | 負債準備 | VS | 或有負債 |
|---|---|---|---|
| 義務性質 | 現時法定義務 | — | 可能法定義務 |
| 認列與否 | 應認列於帳上 | — | 不予認列 |
| 處分利益 | 不得扣除處分利益 | — | 不涉及衡量 |
| 揭露原則 | 必須揭露相關資訊 | — | 除機率極低外應揭露 |
💬負債準備為確定之現時義務需入帳,或有負債僅為可能義務僅需揭露,且衡量時皆須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