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有關於生理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年得請生理假 12 日
- B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C 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D 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受僱者,提出醫生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女性生理週期的自然規律來思考:若法律要針對生理不適提供彈性,其給假頻率應該是採取『年度總額制』一次給足,還是會配合生理特徵以『週期頻率』作為給假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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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選項 (A) 誤導為「每年 12 日」,雖總數看似相等,但法律條文強調的是配合生理週期的「按月申請」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此類題目測試考生的「條文精確度」。生理假與病假的併計原則(3日為界)、半薪、免附證明是國考法學緒論與人事行政類科的「必拿分數」,你已成功掌握核心記憶點。
生理假法規要點
💡 生理假每月一日,半薪且不需證明,逾三日併入病假。
| 比較維度 | 生理假 | VS | 普通病假 |
|---|---|---|---|
| 給假頻率 | 每月 1 日 | — | 1 年內合計 30 日 |
| 證明文件 | 無須檢附證明 | — | 雇主可要求證明 |
| 併入限額 | 首 3 日不併入病假 | — | 本即為病假計算 |
| 薪資計算 | 折半發給 | — | 折半發給 |
💬生理假屬女性特別權益,其中 3 日具獨立性且絕對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