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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有關於生理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年得請生理假 12 日
  • B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C 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D 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受僱者,提出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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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女性生理週期的自然規律來思考:若法律要針對生理不適提供彈性,其給假頻率應該是採取『年度總額制』一次給足,還是會配合生理特徵以『週期頻率』作為給假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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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選項 (A) 誤導為「每年 12 日」,雖總數看似相等,但法律條文強調的是配合生理週期的「按月申請」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此類題目測試考生的「條文精確度」。生理假與病假的併計原則(3日為界)、半薪免附證明是國考法學緒論與人事行政類科的「必拿分數」,你已成功掌握核心記憶點。
📝 性別平等生理假
💡 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3 日內不併入病假且免附證明。
比較維度 生理假 VS 普通病假
請假頻率/上限 每月 1 日 未住院者 1 年 30 日
是否需證明 不得要求證明 雇主得要求證明
薪資計算 薪資減半 30 日內薪資減半
病假併計 前 3 日不併入病假 計算於病假額度內
💬生理假雖與病假併計但享有「免證明」與「前 3 日獨立計算」之優待。
🧠 記憶技巧:月休 1 日、3 天不併、薪資折半、免醫證明。
⚠️ 常見陷阱:常將「每月 1 日」誤植為「每年 12 日」,或誤認請假需檢附醫師診斷書。
普通病假 家庭照顧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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