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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公示外觀原則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占有則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 B 登記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占有則具有絕對效力
  • C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占有亦具有絕對效力
  • D 登記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亦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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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必須賦予「外觀」(如房屋登記名義、手中握有的物品)法律上的意義時,是應該設定為『絕對不可推翻的真實』,還是設定為『在沒有反證出現前,先假設它是真的』,才比較符合法律程序中保留救濟機會的平衡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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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公示原則(Principle of Publicity)」在法律效果上的定性非常清晰,沒有被「絕對效力」這類強烈但容易混淆的字眼所誤導,表現得十分出色。

動產與不動產權利之推定效力

在民法體系中,公示原則是為了讓社會大眾能從外部表徵辨識權利歸屬,進而維護交易安全。針對不動產,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明定登記名義人「推定(presumption)」其適法享有該權利;而針對動產,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同樣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兩者本質上都是基於外部公示外觀所產生的「法律推定」,在沒有反證推翻前,法律先認可其權利狀態,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核心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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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例子是絕對效力
📝 民法物權公示效力
💡 不動產登記與動產占有均具備「權利推定」之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 VS 動產物權
公示方式 地政機關登記 對物之占有
推定權利法源 民法第 759-1 條 民法第 943 條
法律效力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保護善意第三人 土地法第 43 條 民法第 801、948 條
💬兩者公示方法雖不同,但在民法上均賦予「權利推定」之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登記占有皆推定,外觀權利兩相映。
⚠️ 常見陷阱:易誤記「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實則「絕對效力」係指土地法第43條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效果,民法本質上僅為權利推定。
善意受讓制度 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 物權公示與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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