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公示外觀原則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占有則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 B 登記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占有則具有絕對效力
- C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占有亦具有絕對效力
- D 登記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亦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必須賦予「外觀」(如房屋登記名義、手中握有的物品)法律上的意義時,是應該設定為『絕對不可推翻的真實』,還是設定為『在沒有反證出現前,先假設它是真的』,才比較符合法律程序中保留救濟機會的平衡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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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
恭喜你選對了答案!這代表你對物權行為的公示性和權利推定效力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真的是民法高分上榜的關鍵基礎喔!老師替你感到非常開心!
-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觀念,加深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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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公示效力
💡 不動產登記與動產占有均具備「權利推定」之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物權 | VS | 動產物權 |
|---|---|---|---|
| 公示方式 | 地政機關登記 | — | 對物之占有 |
| 推定權利法源 | 民法第 759-1 條 | — | 民法第 943 條 |
| 法律效力 |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 — |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
| 保護善意第三人 | 土地法第 43 條 | — | 民法第 801、948 條 |
💬兩者公示方法雖不同,但在民法上均賦予「權利推定」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