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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公示外觀原則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占有則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 B 登記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占有則具有絕對效力
  • C 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占有亦具有絕對效力
  • D 登記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亦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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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必須賦予「外觀」(如房屋登記名義、手中握有的物品)法律上的意義時,是應該設定為『絕對不可推翻的真實』,還是設定為『在沒有反證出現前,先假設它是真的』,才比較符合法律程序中保留救濟機會的平衡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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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

恭喜你選對了答案!這代表你對物權行為的公示性權利推定效力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真的是民法高分上榜的關鍵基礎喔!老師替你感到非常開心!

  1.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觀念,加深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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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物權公示效力
💡 不動產登記與動產占有均具備「權利推定」之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不動產物權 VS 動產物權
公示方式 地政機關登記 對物之占有
推定權利法源 民法第 759-1 條 民法第 943 條
法律效力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推定適法有此權利
保護善意第三人 土地法第 43 條 民法第 801、948 條
💬兩者公示方法雖不同,但在民法上均賦予「權利推定」之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登記占有皆推定,外觀權利兩相映。
⚠️ 常見陷阱:易誤記「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實則「絕對效力」係指土地法第43條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效果,民法本質上僅為權利推定。
善意受讓制度 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 物權公示與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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