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乙、丙、丁、戊、己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等 6 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 B 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C 甲等 6 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 D 甲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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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大群人要共同處理法律事務,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有效率」地溝通,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群人選出『無限多位』發言人,還是會設定一個『極精簡的人數上限』以利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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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數值錯誤,顯見你對於訴願法中關於「程序當事人」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題目在公職考試中屬於基本功的考驗,難度雖不高,但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細心區分法律對「代表人(Representative)」人數的明確限制。
共同訴願代表人的員額限制
根據《訴願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多人共同提起訴願時,雖然可以選定代表人來簡化程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本題選項 (D) 提到選定甲、乙、丙、丁共四位,顯然已逾越法定的員額上限,因此是錯誤的敘述。這項設計的法理在於避免代表人過多反而導致程序冗贅,進而影響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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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小卡錯誤,職權指定那邊是第23條不是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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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選定代表人
💡 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為簡化程序得選定或由機關指定代表人。
- 共同提起:多人因同一事實或利害關係,得共同訴願(訴願法第21條)
- 人數限制:選定之代表人,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訴願法第22條)
- 職權指定:逾期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法第22條)
- 代表權限:有數人為代表人時,各代表人均得單獨代表(訴願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