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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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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在受『緩刑附條件』宣告時的例外規定,以及行政機關適用裁罰基準時是否遵守『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定裁罰上限。考生應先聯想行政罰法第26條第2、3項關於緩刑可再處行政罰但應扣抵金錢之規定,接著檢查題目給的裁處金額(285萬)是否超過母法(藥事法第92條)規定的罰鍰上限(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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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行為人受附條件緩刑宣告確定後,行政機關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地方主管機關依裁罰基準算定之罰鍰金額,超越母法法定最高罰鍰額度,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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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併罰與裁量上限
💡 釐清緩刑後併罰容許性、金額扣抵及裁量權之法定界限。
  • 緩刑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得再處行政罰。
  • 緩刑命向公庫支付之金錢,依同法第26條第3項應扣抵罰鍰。
  • 依法律優位原則,裁罰基準累計金額不得逾越母法法定最高限額。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逾越法定範圍者,構成裁量逾越而違法。
🧠 記憶技巧:緩刑再罰可扣抵,基準上限母法訂。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的「扣抵規定」,或未察覺行政規則(裁罰基準)位階低於法律,不可突破法定上限。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 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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