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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8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項次 19)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行政裁量之合法性。看到題目應先聯想:1. 當事人受刑事判決「緩刑」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仍得處以行政罰鍰,但須注意同條第 3 項的扣抵規定。2. 依裁罰基準(行政規則)所計算出之罰鍰金額,若逾越母法(藥事法第 92 條)明定的法定上限,即構成「裁量逾越」,有違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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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甲受刑事緩刑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再處以行政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依裁罰基準計算出之罰鍰金額(285 萬元)逾越藥事法之法定最高額(200 萬元),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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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違規與行政裁罰
💡 刑事緩刑後得處行政罰,但金額須扣抵且不得逾越法定上限。

🔗 藥事違規一行為二罰檢核流程

  1. 1 刑事優先原則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藥事法行政義務時,先依刑事法律處斷。
  2. 2 緩刑例外條款 — 判決確定為「緩刑」時,行政機關得再依藥事法裁處行政罰鍰。
  3. 3 罰鍰金額扣抵 — 將緩刑附帶向公庫支付之金額(20萬),從行政罰鍰中扣除。
  4. 4 法律上限檢驗 — 核對藥事法第 92 條上限(200萬),裁罰基準計算逾上限者屬違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裁量逾越(超過法律上限)與裁量濫用(違反比例原則)之差異。
🧠 記憶技巧:刑先罰後緩刑補,公庫支付要扣除;基準計算看上限,法律位階不能越。
⚠️ 常見陷阱:易忽略緩刑非屬實質入監執行,故可再處行政罰;亦常忽略裁罰基準若超過法律上限即構成裁量逾越。
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 法律優位原則 行政裁量權之限制 藥事法罰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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