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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8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項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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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行政裁量之合法性。看到題目應先聯想:1. 當事人受刑事判決「緩刑」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仍得處以行政罰鍰,但須注意同條第 3 項的扣抵規定。2. 依裁罰基準(行政規則)所計算出之罰鍰金額,若逾越母法(藥事法第 92 條)明定的法定上限,即構成「裁量逾越」,有違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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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甲受刑事緩刑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再處以行政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依裁罰基準計算出之罰鍰金額(285 萬元)逾越藥事法之法定最高額(200 萬元),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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