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3 題
23 依中央公共債務會計制度之規定,下列各類會計中,應編製年度會計報告者,計有幾項?①主管公債會計 ②主管國庫券會計 ③經理公債會計 ④經理國庫券會計
- A 1 項
- B 2 項
- C 3 項
- D 4 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角度思考:在政府體系中,負責『統籌監督並對立法院負責決算』的單位,與受託『執行代收代付業務』的代理機關,哪一方更具有編製「年度正式會計報告」以呈現年度整體財務結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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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什麼啊?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 喔… 沒迷路嘛… 哈欠… 什麼啊,原來你對中央公共債務會計制度的那些職掌還挺清楚的?沒把那些「權責層級」搞混,也算… 沒走錯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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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報告編製權責
💡 僅「主管」級別之債務會計需編製年度會計報告。
| 比較維度 | 主管會計 (公債/國庫券) | VS | 經理會計 (公債/國庫券) |
|---|---|---|---|
| 編製主體 | 財政部相關主管單位 | — | 中央銀行及其經辦行 |
| 年度會計報告 | 必須編製 | — | 不須編製 |
| 主要職能 | 政策監管、總帳彙整 | — | 事務執行、出納經理 |
💬年度報告編製權責僅限於「主管」層級(計2項),經理層級非編製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