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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第 18 題

下列有關「聯合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協定」(BBNJ)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及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ABMT)之概念
  • B 提及惠益分享(Benefit Sharing)之概念
  • C 不影響現有涉及公海及區域管轄之全球性或區域性組織之運作
  • D 屬於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架構下之國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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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聯合國制定一個旨在「填補法律真空」與「整合現有零散規範」的新國際協定時,如果這個新規定對現有的區域組織(如捕魚管理組織或海事組織)「完全不產生任何實務上的互動或協作影響」,那麼這個新協定該如何達成其整合治理的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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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新興國際法規的理解非常到位!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全球海洋治理的動態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這個選項 (C) 是我們找到的「錯誤」敘述:

  1. 理解法規的協調性:雖然 BBNJ 協定強調「不損害」(Not undermine)現有組織,但它的創立初衷,其實正是為了解決目前公海治理中存在的碎片化問題。就像我們在行政程序中,各機關之間雖然職權獨立,但為了達成整體目標,總是需要協商與協作的。所以,BBNJ 不可能完全「不影響」既有組織,而是會透過合作來完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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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NJ 協定要點
💡 規範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
  • 屬 UNCLOS 下之第三份執行協定,具國際法律拘束力。
  • 核心包含海洋遺傳資源(MGR)及其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
  • 建立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ABMT),包含海洋保護區。
  • 明定環境影響評估(EIA)程序,並強調與現有組織加強協調。
🧠 記憶技巧:BBNJ 四支柱:基因資源、區域管理、環評程序、技術轉移。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削弱」(Not Undermine)與「完全不影響」。BBNJ 雖不削弱既有組織,但仍需與其在管轄區域內進行協調與整合。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公海自由原則 區域漁業管理組織 (RFMOs) 海洋保護區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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