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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四 題

📖 題組:
四、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說明下列各項應辦理之會議時機、目的、邀請對象及其重要的執行規定。(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公開說明會 (二)現場勘察 (三)範疇界定 (四)公聽會 (五)環評追蹤及監督會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四)

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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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聽會」,應立即聯想到《環評法》中「第二階段環評」的核心民眾參與程序。作答時需依照題目要求,明確切分「辦理時機(二階初稿送件後)」、「目的(廣納意見)」、「邀請對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各方)」及「執行規定(地點選擇與紀錄處理)」,並精準點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定主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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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聽會」為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落實資訊公開、確保民眾參與及廣納各界意見之核心行政程序。 【論述】

小題 (一)

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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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開說明會」,應直覺聯想《環評法》第8條第二階段環評程序的首要步驟。作答時務必緊扣題目要求的四個面向(時機、目的、邀請對象、執行規定),並精確引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20及22條關於地點、對象與紀錄的具體天數(如會後45日內送交紀錄)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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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針對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公開說明會」各項要件說明如下: 【論述】 一、辦理時機

小題 (二)

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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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環評法規程序的熟悉度。看到『現場勘察』,務必立刻聯想到《環評法》第8條(進入二階前由主管機關辦理)與第12條(二階初稿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的主辦權責差異。同時,必須精確引用《施行細則》第20條關於開發單位配合義務(指界、提供資料)等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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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現場勘察旨在透過實地勘察,比對開發基地現況與書面報告,以確認環境基線及潛在環境影響。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其辦理時機與主辦機關依所處環評階段而有嚴格之法定區分。 【論述】

小題 (三)

範疇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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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範疇界定」,首要想像是「第二階段環評的起點」。腦中需精確帶入《環評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依序針對題目要求的「時機、目的、對象、規定」四大面向進行結構化作答,並強調「主管機關主導」與「確認替代方案及調查方法」等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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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範疇界定」為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關鍵前置程序,旨在透過多方參與,聚焦評估重點,避免後續調查資源錯置與審查延宕。 【論述】

小題 (五)

環評追蹤及監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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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環評追蹤及監督」,應立刻聯想《環評法》第18條(追蹤與監督機制)及第23條(罰則)。答題重點必須精確點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與「主管機關監督」的雙軌權責,並依序寫出施工與營運期的時機、確保審查結論落實的目的、參與對象及提出因應對策等關鍵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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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環評追蹤及監督會議係為落實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之執行,確保環境免受不良影響所辦理之重要事中與事後管制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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