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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採取下列何種立場?
  • A 立法委員是否同意監察委員任命,屬於憲法賦予之權限,縱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仍應尊重而屬合憲
  • B 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C 本案為監察院與立法院間之職權爭議,應屬重大政治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 D 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同意權,屬於國會自律範圍,應尊重立法院之自主決定,司法院大法官不應介入進行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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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憲法明定國家必須設置某個機關來行使特定職權,而當另一個機關採取某種行動(或不行動),導致該機關長期處於「空轉」且無法運行的狀態時,這是否會破壞憲法當初設計權力制衡的本意?在維護國家體制完整性的前提下,司法者應如何看待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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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釋字第 632 號強調「憲法機關的存續」是憲政運作的底線。雖然立法院對人事案有同意與否的自由,但若採取「消極不行使」的方式導致監察院無法組成,將使五權分立的體制崩潰。憲法保障的是機關能「發揮功能」,而非讓其陷入癱瘓,因此這種不作為是被憲法所禁止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政治問題不審查」與「維護憲政功能」的界線,是法律專業考試中衡量學生對憲政忠誠義務理解程度的經典題型。
📝 監察委員任命義務
💡 總統與立院均有憲法義務使監察院正常運作,不得消極不行使職權。

🔗 釋字 632 號違憲認定邏輯

  1. 1 憲法義務 — 總統提名與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為憲法法定義務
  2. 2 消極不行使 — 立法院拒絕審查或長期拖延同意權之行使
  3. 3 功能癱瘓 — 監察院無從組成,監察職權無法發揮效能
  4. 4 憲法不許 — 破壞憲政完整性與權力分立,構成違憲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可對比行政院對於法律案之覆議權行使義務。
🧠 記憶技巧:總統必提、立院必審、監察不倒、憲政完整
⚠️ 常見陷阱:易誤將「行使同意權之裁量權(投反對票)」與「行使同意權之義務(必須審核)」混淆。
權力分立 機關忠誠義務 政治問題原則 憲法機關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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