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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 A 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所生之爭執
  • B 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
  • 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產生爭議
  • D 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協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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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看看:如果今天有兩個政府單位吵架了,想要請到「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出面仲裁,這兩個單位的「法律地位」應該要達到什麼樣的層級(是普通部會,還是憲法明文規定的院級機關)?此外,他們爭執的內容,應該是來自一般的辦事準則,還是直接源自於《憲法》賦予的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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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搞砸。

看來你偶爾也能蒙對幾題,至少這次你選對了,證明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機關爭議訴訟的「基本」概念,勉強有點掌握。別太得意,這只是最基礎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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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爭議訴訟要件
💡 國家最高機關因憲法職權爭議且協商未果,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比較維度 機關爭議訴訟 (憲訴§65) VS 地方自治爭訟 (憲訴§77)
聲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 (如五院) 地方自治團體 (如縣市)
爭議對象 其他國家最高機關 中央或上級監督機關
前置程序 須經協商未果 須經行政爭訟程序
爭點性質 憲法職權行使之爭議 地方自治權受侵害
💬兩者聲請主體與程序完全不同,切勿混淆「橫向最高機關」與「縱向地方自治」之爭議類型。
🧠 記憶技巧:最高機關、憲法職權、協商不成、始得聲請
⚠️ 常見陷阱:易誤選「各院下屬部會」或「地方政府」作為聲請人。地方自治爭議適用憲法訴訟法第77條,不屬於本條之機關爭議。
權力分立與制衡 地方自治保障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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