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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 A 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所生之爭執
  • B 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
  • 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產生爭議
  • D 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協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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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訴訟法》的框架下,什麼樣層級的機關才具備代表國家行使最高權力的地位?當這些『憲法層級』的巨頭之間發生職權碰撞,且沒辦法私下溝通解決時,哪一種爭議性質才具備進入憲法法庭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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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機關爭議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如:五院)之間,因行使憲法上的職權產生爭議,且經協商未果者。選項 (D) 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條約審議權限的衝突,符合「最高機關」與「憲法職權爭議」兩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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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爭議訴訟要件
💡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憲法職權產生爭議,且協商未果。
比較維度 機關爭議訴訟 VS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適格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如五院) 地方自治團體(如縣市)
法源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47條 憲法訴訟法第82條
權限性質 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 自治權受侵害或監督爭議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主體層級」與「是否涉及地方自治權」。
🧠 記憶技巧:最高機關、憲法職權、協商不成、憲法法庭
⚠️ 常見陷阱:易將「行政院與地方政府」的權限爭議誤選,該類爭議屬於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憲訴法§82),非機關爭議。
權力分立原則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法規審查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65條(舊釋字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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