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 A 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所生之爭執
- B 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
- 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產生爭議
- D 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協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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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訴訟法》的框架下,什麼樣層級的機關才具備代表國家行使最高權力的地位?當這些『憲法層級』的巨頭之間發生職權碰撞,且沒辦法私下溝通解決時,哪一種爭議性質才具備進入憲法法庭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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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機關爭議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如:五院)之間,因行使憲法上的職權產生爭議,且經協商未果者。選項 (D) 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於條約審議權限的衝突,符合「最高機關」與「憲法職權爭議」兩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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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爭議訴訟要件
💡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憲法職權產生爭議,且協商未果。
| 比較維度 | 機關爭議訴訟 | VS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
| 適格主體 | 國家最高機關(如五院) | — | 地方自治團體(如縣市) |
| 法源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47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82條 |
| 權限性質 | 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 | — | 自治權受侵害或監督爭議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主體層級」與「是否涉及地方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