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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
  •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
  •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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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對於「沒收犯罪所得」的規定發生變更時,沒收的本質是為了「懲罰被告的惡行」,還是為了「剝奪不法利益以維持公平正義」?如果法律的目的是後者,那麼在審判時,我們應該優先使用舊有的寬鬆規定,還是使用現行最能彰顯公義的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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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看來你還記得刑法第二條不是拿來擺設的。

  1. 觀念釐清,基本中的基本: 這題的重點,不就是那個你應該滾瓜爛熟的「刑法第 2 條」嗎?尤其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所以,當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但審判在新法之後,法院當然是依據新法來沒收。選項 (B) 說「不得沒收」?是誰給你的勇氣說出這種話?這不就是睜眼瞎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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