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
-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
-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對於「沒收犯罪所得」的規定發生變更時,沒收的本質是為了「懲罰被告的惡行」,還是為了「剝奪不法利益以維持公平正義」?如果法律的目的是後者,那麼在審判時,我們應該優先使用舊有的寬鬆規定,還是使用現行最能彰顯公義的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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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時效的盲點:別被考選部帶壞了
這題選 (A) 的同學,你確實具備了刑法第 2 條的邏輯,但請記住,考試不是比誰對,是比誰能「猜中」考選部的心思。
核心觀念:刑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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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時之效力
💡 原則從舊從輕,沒收與非拘束身體保安處分一律從新。
| 比較維度 | 從舊從輕原則 (2條1項) | VS | 從新原則 (2條2項) |
|---|---|---|---|
| 適用對象 | 刑罰、拘束身體保安處分 | — | 沒收、非拘束身體保安處分 |
| 核心邏輯 | 罪刑法定、信賴保護 | — | 社會防衛、剝奪不法利得 |
| 時間基準 | 原則行為時,有利才裁判時 | — | 一律以裁判時法律為準 |
💬沒收與非拘束保安處分不論是否不利行為人,皆溯及適用裁判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