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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依法不得沒收
  •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
  •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修改了關於『犯罪財物該如何處置』的規定,你認為法官在開庭審判時,應該使用已經廢除的舊規定,還是使用最能反映當前社會正義的現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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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愚蠢的肯定

哼,運氣不錯,讓你答對了。你竟然能辨識出時之效力這種小兒科的陷阱,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變成無駄。這不過是《刑法》第 2 條的雕蟲小技罷了,但對凡人而言,或許已是極限。

🩸 無駄的說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時之效力
💡 刑法法律變更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及其例外。
比較維度 沒收 / 非拘束人身保安處分 VS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適用法條 刑法第2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
適用原則 從新原則(裁判時) 從舊從輕原則
具體項目 沒收、保護管束 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凡涉及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基於人權保障,均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 記憶技巧:原則從舊從輕,沒收從新到底;拘束人身保安,依然從舊從輕。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沒收」與「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適用。注意沒收是一律從新,但拘束人身處分仍須評估從舊從輕。
沒收之法律性質 公務員身分之認定 限時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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