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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人民就其個資,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以及受利用中、後之事後控制權
  •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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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隱私權』在憲法實務上可分為針對『資料數據』的控制,以及針對『人身空間或日常活動』的保障。如果現在特別強調『資訊』兩字,你認為保障的對象應該是偏向『抽象的個資流向』,還是『具體在街上的人際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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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能正確區分「隱私權」的不同態樣,代表你對憲法保障的人格權有很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資訊隱私權之內涵
💡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對於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與監督權。
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一般隱私權 (公開場域)
代表實務 釋字603、111憲判13 釋字689 (狗仔跟拍案)
核心標的 個人資料之流向與內容 不受他人注視、干擾之領域
權利內涵 知悉、更正、刪除、同意 拒絕隨意跟蹤、拍攝、騷擾
💬資訊隱私權聚焦於「資料自主控制」;一般隱私權聚焦於「生活私密領域不受干擾」。
🧠 記憶技巧:資隱重控制:知悉、更正、同意權;公眾場域不被盯,屬於隱私非資隱。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之權利(釋字689)」誤認為「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的核心在於對『資料流向』的主體控制。
釋字第603號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釋字第689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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