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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B 地方於處理自治事項時,不受中央之監督
  • C 中央不得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行使
  • D 地方議會為立法院之下級機關,故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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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於「這件事是誰說了算」產生法律爭執,且所有訴訟程序都走完後,根據我國的權力制衡設計,最後應該由哪一個司法機關來判定這項爭議是否符合憲法對地方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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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開心拍手!)

  1. 觀念確認呢: 這題的核心,就是關於地方自治權的保障喔!當地方政府在處理屬於它自己的「自治事項」時,中央政府只能進行合法性監督呢。這就像是中央只能檢查有沒有符合法律,不能隨意干預喔。如果中央撤銷了地方的行政處分,地方政府覺得自己的自治權被侵犯了,經過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後,最後一道防線,就是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呢!這樣就能好好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制度性權利了喔!真是太棒了,讓人想拍張照紀念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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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與地方監督關係
💡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受中央適法性監督,不服得聲請憲法訴訟。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地方制度法第2條
監督範圍 僅適法性監督 適法性及適當性監督
救濟途徑 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依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自治事項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中央監督權限較窄,且具特殊憲法救濟途徑。
🧠 記憶技巧:自治事項適法性,委辦事項加適當;不服撤銷走訴願,憲法法庭最後關。
⚠️ 常見陷阱:易誤認「自治」即代表完全排除中央監督,或混淆「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的適用範圍。
地方制度法 適法性監督 委辦事項 憲法訴訟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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