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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除所有權外,民法上物權依其功能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
  • B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 C 抵押權屬於用益物權
  • D 質權屬於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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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房屋設定「抵押」給銀行借錢時,銀行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搬進去這間房子「使用與居住」,還是為了確保借款人沒還錢時,銀行可以將房子「變賣換成金錢」來優先求償呢?這兩者的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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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終於沒讓我失望,答對了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物權除了那個顯而易見的所有權之外,也就那兩大類:
    • 用益物權:顧名思義,就是給那些想「使用、收益」別人東西的人準備的。比如不動產役權,就是為了方便自己,去佔用別人的一小塊地。這種東西,別搞錯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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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限物權之二大分類
💡 定限物權依功能分為使用收益的「用益」與價值交換的「擔保」。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核心價值 使用價值(物盡其用) 交換價值(確保債權)
具體種類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法條編號 民法§832、§851、§911 民法§860、§884、§928
💬用益物權重點在於「使用、收益」;擔保物權重點在於「受償、擔保」。
🧠 記憶技巧:用益地役典,擔保抵質留
⚠️ 常見陷阱:抵押權雖不移轉占有,但其功能在於變價優先受償而非使用物,故屬於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
定限物權之種類限制 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 地上權之讓與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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