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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 題組: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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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文章的第一段:當媒體報導將『限制使用手機』與『體罰』劃上等號時,衛生福利部的態度是支持還是反對?接著請你在文中找出,官方對於『體罰』最核心的物理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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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精確地從文章繁雜的法規說明中,提取出衛福部澄清的核心重點。這顯示你具備優秀的資訊篩選邏輯對應能力,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解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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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法體罰之定義
💡 體罰限於對身體加諸痛苦之暴力,限制手機使用屬管教非體罰。
比較維度 體罰 (暴力行為) VS 一般管教 (如限用手機)
侵害客體 身體完整性與適感 使用設備之權利
核心要件 加諸痛苦或暴力 非暴力之行為限制
兒少法規範 第49條明文禁止 未納入體罰定義
💬兩者差異關鍵在於是否「對身體加諸痛苦」,限制手機非法律定義之體罰。
🧠 記憶技巧:體罰必帶「痛」與「苦」,限用手機非體罰。
⚠️ 常見陷阱:易誤將所有「令兒少不悅之管教」均歸類為體罰,忽略體罰須具備對身體加諸痛苦之要件。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RC) 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 兒少法第49條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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