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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B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C 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 D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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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憲法」被視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與全民契約。當我們要修改這份層級最高、影響全體國民最深遠的契約時,你認為最後一道「決定權」的關卡,應該是握在少數官員手中,還是應該交給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也就是「全體公民」來做最後的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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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的修改不再是由特定的單一機關說了算。目前的程序是: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必須交由全體國民進行複決投票。只有當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正案才會正式生效。這體現了「國民主權」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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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程序
💡 修憲須經立法院提案及公告,最後由全民投票複決通過。

🔗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程序

  1. 1 立法院提案 — 1/4委員提議,3/4出席,3/4決議通過
  2. 2 公告階段 — 由立法院公告,期間為期六個月
  3. 3 國民複決 — 公告期滿三個月內投票,過半數同意通過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領土變更案(增修條文第4條)與修憲程序之異同
🧠 記憶技巧:四一三三、半年三全(1/4提、3/4決;公告半年、3個月內全體複決)
⚠️ 常見陷阱:常誤誘選項包含:行政院可提覆議、須送監察院或憲法法庭審查、或誤用一般法律的過半數通過門檻。
領土變更程序 總統罷免與彈劾 政黨違憲解散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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