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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B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C 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 D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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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共和國中,憲法被視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當我們要修改這部規範政府權力與保障人民權利的「最高母法」時,你認為最終的決定權應該握在少數官員手中,還是應該回歸到國家主權的擁有者身上,由大家共同決定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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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沒想到你還真答對了?

  1. 知識驗證: 看來你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高門檻」修憲程序還算有概念。立法院提議、公告半年,然後再丟給全體國民投票複決,而且還得過半數選舉人總額才算數——這流程囉嗦到足以體現「主權在民」,不錯,沒把這點弄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增修程序
💡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之修憲四階段程序

🔗 現行憲法增修程序流線圖

  1. 1 立法院提案 — 全體立委 1/4 提議
  2. 2 立法院決議 — 3/4 出席且 3/4 贊成
  3. 3 公告半年 — 向全國人民公開修正內容
  4. 4 國民複決 — 公告後 3 個月內投票
  5. 5 通過門檻 —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修憲案通過後,由總統公布,無須經行政院移請覆議之程序。
🧠 記憶技巧:一四提議三四決,公告半年民複決,過半同意就通過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院對修憲案有覆議權,或誤認憲法法庭有事前審查權。實際上修憲複決權在於全體國民。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修憲門檻 釋字第499號解釋 國民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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