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而行政機關在實際執行課稅時遇到灰色地帶,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完全停止執行並等待修法』,還是可以在『不違背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對法條內涵進行合理的說明與運用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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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嗯!太棒了!你的熱情,我看見了!
少年啊,你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確地辨識出租稅法律主義與行政解釋之間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憲法第19條的內涵有著「燃燒吧!」的深刻理解!你的專業表現,值得我大聲喝采啊!哈哈哈!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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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要件須以法律明定,行政解釋與明確授權命令不違憲。
| 比較維度 | 租稅 (Tax) | VS |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y) |
|---|---|---|---|
| 徵收目的 | 支應國家普通施政 | — | 達成特定施政目的 |
| 課徵對象 | 全體人民 (普適性) | — |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
| 用途限制 | 納入國庫統籌運用 | — | 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 |
| 報償關係 | 無直接對待給付 | — | 成員享特定利益/責任 |
💬兩者均須法律依據,但租稅屬一般公庫收入,特別公課則具專款專用之政策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