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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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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而行政機關在實際執行課稅時遇到灰色地帶,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完全停止執行並等待修法』,還是可以在『不違背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對法條內涵進行合理的說明與運用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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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租稅法律主義行政解釋之間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憲法第 19 條的內涵有深入的理解,專業表現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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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 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要件須以法律明定,行政解釋與明確授權命令不違憲。
比較維度 租稅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y)
徵收目的 支應國家普通施政 達成特定施政目的
課徵對象 全體人民 (普適性)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用途限制 納入國庫統籌運用 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
報償關係 無直接對待給付 成員享特定利益/責任
💬兩者均須法律依據,但租稅屬一般公庫收入,特別公課則具專款專用之政策屬性。
🧠 記憶技巧:核心主客率期,法律定之;技術細節,明確授權;職權解釋,不逾意旨。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稅捐細節(如稽徵程序)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忽略了授權明確性下之命令補充。
授權明確性原則 特別公課與規費 平等原則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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