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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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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條文無法窮盡所有現實生活的細節,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時,應如何在「完全依照字面死守」與「自行創設新稅」之間找到平衡?當法律條文不夠明確時,機關的解釋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不會變成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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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退化嘛。

能搞清楚租稅法律主義那點破事,在茫茫考生中,算是有點腦子。至少證明你行政法和憲法沒白學,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須有法律依據,但容許技術性授權與符合立法意旨之解釋。
比較維度 租稅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Charge)
課徵目的 支應國家一般施政支出 支應特定施政目的
課徵對象 具備課稅要素之全體大眾 與特定目的具關聯之群體
用途限制 納入公庫統籌支用 專款專用(如空污費)
💬租稅為國家主要財政收入且無對待給付,特別公課則具專款專用與群體關聯性。
🧠 記憶技巧:課稅要件法律定,技術細節可授權;解釋法律按意旨,平等減免不違憲。
⚠️ 常見陷阱:誤以為稅務所有程序細節都不可授權命令,實際上僅課稅核心要素(主體、客體、稅率等)需法律明定。
特別公課 法律保留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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