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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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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條文無法窮盡所有現實生活的細節,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時,應如何在「完全依照字面死守」與「自行創設新稅」之間找到平衡?當法律條文不夠明確時,機關的解釋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不會變成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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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要件、徵收程序與減免措施,均須有法律依據或具體明確授權。
比較維度 稅捐 (Taxes)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ies)
課徵對象 全體人民 (具稅負能力者) 具特定隸屬關係之群體
支出用途 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定施政 支應特定目的或群體利益
報償性 無直接對待給付 與義務人間具特定利益關係
💬稅捐為支應國庫負擔,特別公課則係為特定政策目的向特定群體徵收。
🧠 記憶技巧:稅捐要件法有據,授權必須要明確,解釋意旨需遵守,程序正義不能漏。
⚠️ 常見陷阱:誤以為稅捐稽徵程序完全不能授權命令定之(正確:仍可授權但須具體明確)。
法律保留原則 特別公課 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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