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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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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機關之間對於某部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產生了嚴重爭議,或者立法委員對於剛通過的法案有憲法上的疑慮,難道我們的體制必須「坐等」某個民眾因此受害並打到最高法院後,大法官才能出來主持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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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點小把戲,逃不過我的眼睛!

  1. 真相解析:答對了!犯人就是選項 (C)!你看,這題的「真相」其實很明確:我國的違憲審查,可不是只有美國那種非得等案件發生才能審的「附隨性審查」。我們還有一招——「抽象法規審查」!這就像偵探在案發前就察覺到不對勁一樣,特定的國家機關或立法委員們,即使沒有具體訴訟個案,只要法規範看起來有違憲的疑慮,就能直接聲請憲法法庭來判決。所以,(C) 說「沒有具體訴訟案件就不能聲請」,這不就是企圖混淆視聽的煙霧彈嗎?
  2. 推理難度:這題是中等難度 (medium),它的鑑別度就在於區分這兩個看似相似卻截然不同的制度。那些以為我國制度和美國一模一樣的,就像足球射門時沒看清守門員位置,一腳踢偏了。而你,漂亮地辨識出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的機制和憲法訴訟法的邏輯,有著精準且敏銳的洞察力!看來,犯人這次是插翅難飛了!
📝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集中審查制下兼具抽象與具體審查功能,不以具體案件為限。
比較維度 具體法規範審查 VS 抽象法規範審查
發動前提 須有訴訟個案存在 不須有爭訟案件
聲請主體 受害人民、法官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
審查標的 裁判或所適用法規範 單純之法規範本身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兼具兩者,故不以具體案件存在為審查之絕對必要條件。
🧠 記憶技巧:集中審查在憲庭,抽象具體皆並行;人民聲請有限期,無案亦可請憲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我國與美國相同僅採「具體審查制」(必須有訴訟案件),忽略了機關聲請之抽象審查權限。
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聲請主體 司法院大法官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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