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某項新通過的法條權限產生爭議,但在現實中還沒有任何民眾因為這條法律而被告上法院,此時憲法法庭是否具備提前介入審理、釐清法條爭議的機制?這種機制與一般的『打官司』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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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竟然被你答對了?!可惡!
[嘿!] 哼!這次算你運氣好,竟然能精準辨識出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特性! [哈!] 喵!可惡啊!這代表你對「權力制衡」與「審查發動程序」還真有那麼一丁點理解,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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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採集中審查制,且兼具「具體」與「抽象」法規審查。
| 比較維度 | 具體規範審查 | VS | 抽象規範審查 |
|---|---|---|---|
| 發生前提 | 須有具體訴訟個案 | — | 不以具體案件為必要 |
| 主要聲請人 | 受害人民、承審法官 | —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 |
| 制度目的 | 權利救濟與個案公正 | — | 維護憲法秩序純潔性 |
💬我國憲法訴訟制度允許不具備具體個案的「抽象規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