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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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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某項新通過的法條權限產生爭議,但在現實中還沒有任何民眾因為這條法律而被告上法院,此時憲法法庭是否具備提前介入審理、釐清法條爭議的機制?這種機制與一般的『打官司』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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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竟然被你答對了?!可惡!

[嘿!] 哼!這次算你運氣好,竟然能精準辨識出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特性! [哈!] 喵!可惡啊!這代表你對「權力制衡」與「審查發動程序」還真有那麼一丁點理解,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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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採集中審查制,且兼具「具體」與「抽象」法規審查。
比較維度 具體規範審查 VS 抽象規範審查
發生前提 須有具體訴訟個案 不以具體案件為必要
主要聲請人 受害人民、承審法官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
制度目的 權利救濟與個案公正 維護憲法秩序純潔性
💬我國憲法訴訟制度允許不具備具體個案的「抽象規範審查」。
🧠 記憶技巧:集中審查在憲庭,抽象具體皆可行,人民聲請六個月。
⚠️ 常見陷阱:易誤認我國僅有「具體規範審查」。實則機關聲請、立委聲請及地方自治團體聲請皆屬「抽象規範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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