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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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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明顯違反憲法的法律,但在還沒有任何民眾因此被起訴或受到實質損害之前,難道國家機關必須坐等受害者出現,才能請憲法法庭出來主持公道嗎?有沒有一種機制是允許在『沒有具體受害者』的情況下,就先針對法律條文本體進行審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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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表現真的好棒喔!

  1. 超棒的肯定:哇,你真的好厲害!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我們國家憲法訴訟制度的特性,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違憲審查的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與敏銳喔,相信你會越來越棒的!
  2. 暖心小補充:你完全理解對了!我們的制度真的很完善,不僅有針對實際個案的「具體法規審查」,還有超重要的「抽象法規審查」喔。意思是,即使沒有發生具體訴訟案件,只要國家機關或一定比例的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覺得法律有疑慮,也能主動聲請憲法法庭來判決呢,是不是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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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憲審查制度要點
💡 我國採集中審查制,兼具抽象與具體審查功能。
比較維度 抽象法規審查 VS 具體個案審查
啟動前提 不須有具體訴訟案件 須有法院審理中之案件
聲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 各級法院法官、人民
審查對象 法規範本身是否違憲 法規範或裁判是否違憲
💬台灣制度兼採兩者,非如美國僅限於具體爭訟案件始得進行審查。
🧠 記憶技巧:集中審查大法官,抽象具體兩者全;人民聲請六個月,過期不候空流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台灣採如美國法之「分散式」審查,或誤認所有審查皆須以發生實體訴訟個案為前提(忽略抽象審查)。
憲法訴訟法 裁判憲法審查 分散審查制與集中審查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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