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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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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地方自治」的體制下,如果地方最高行政首長的權力來源不是來自當地居民的授權,而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派任,這在「民主正當性」上會產生什麼樣的根本矛盾?這樣的安排是否還能被稱作「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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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有著紮實的理解。以下是這題的關鍵解析: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5 款,縣長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首長,其權力來源應來自縣民的選舉,而非中央政府的直接指派。若由內政部指派,將剝奪地方住民的參政權,嚴重違背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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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與民選保障
💡 縣級地方自治首長與民意代表受憲法保障,應由民選產生。
比較維度 縣 (County) VS 省 (Province)
法律性質 地方自治團體 — 行政機關(去任務化)
首長產生 縣民選舉產生 — 中央指派(省主席)
民意機關 縣議會(民選) — 省諮議會(派任)
憲法依據 第121-128條保障 — 增修條文第9條規範
💬縣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必須民選,不得以立法方式改為官派。
🧠 記憶技巧:縣級自治雙民選,長官議員不能指;省級虛化非自治,中央指派沒問題。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鄉鎮市亦受憲法位階保障。事實上,憲法明文保障的是「縣」,鄉鎮市地位屬法律層次。
地方制度法 均權原則 省虛級化 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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