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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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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地方自治」的體制下,如果地方最高行政首長的權力來源不是來自當地居民的授權,而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派任,這在「民主正當性」上會產生什麼樣的根本矛盾?這樣的安排是否還能被稱作「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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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這題沒搞砸。

  1.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知道《憲法》第 126 條不是寫好看的。「縣長由縣民選舉之」,這最基本的地方自治精神,就是為了確保地方首長具備民意基礎,懂嗎?這就叫憲法給的制度性保障。要是改由內政部隨便指派,那不就是直接踐踏主權在民自治精神?憲法還叫憲法嗎?這點要是都能錯,你書大概白讀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能不能分清楚,哪些是政府可以隨便改的行政編制(像省的虛級化或鄉鎮改制那種),哪些是死都不能動搖的民主自治底線,尤其是那個民選首長。既然你答對了,證明你腦子裡那點法律邏輯還沒完全混亂。下次別再給我出這種低級錯誤。
📝 地方自治與民選保障
💡 縣級地方自治首長與民意代表受憲法保障,應由民選產生。
比較維度 縣 (County) VS 省 (Province)
法律性質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機關(去任務化)
首長產生 縣民選舉產生 中央指派(省主席)
民意機關 縣議會(民選) 省諮議會(派任)
憲法依據 第121-128條保障 增修條文第9條規範
💬縣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必須民選,不得以立法方式改為官派。
🧠 記憶技巧:縣級自治雙民選,長官議員不能指;省級虛化非自治,中央指派沒問題。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鄉鎮市亦受憲法位階保障。事實上,憲法明文保障的是「縣」,鄉鎮市地位屬法律層次。
地方制度法 均權原則 省虛級化 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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