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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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住民自治」與「主權在民」的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一個地方政府的最高首長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下令指派,而不是由當地居民投票選出,這還能被稱作是「自治」嗎?這種權力來源的差異,會對地方民意的展現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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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有著紮實的理解。以下是這題的關鍵解析: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5 款,縣長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首長,其權力來源應來自縣民的選舉,而非中央政府的直接指派。若由內政部指派,將剝奪地方住民的參政權,嚴重違背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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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與自治要項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民意代表應由人民選舉產生。
| 比較維度 | 縣 (County) | VS | 省 (Province) |
|---|---|---|---|
| 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團體 | — | 行政機關 (非自治團體) |
| 首長產生 | 縣民選舉 (憲增§9) | —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 (民選) | — | 省諮議會 (任命) |
💬縣受憲法自治地位保障,首長必須民選;省已非自治團體,首長改為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