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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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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住民自治」與「主權在民」的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一個地方政府的最高首長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下令指派,而不是由當地居民投票選出,這還能被稱作是「自治」嗎?這種權力來源的差異,會對地方民意的展現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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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有著紮實的理解。以下是這題的關鍵解析: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5 款,縣長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首長,其權力來源應來自縣民的選舉,而非中央政府的直接指派。若由內政部指派,將剝奪地方住民的參政權,嚴重違背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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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與自治要項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民意代表應由人民選舉產生。
比較維度 縣 (County) VS 省 (Province)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機關 (非自治團體)
首長產生 縣民選舉 (憲增§9)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民意機關 縣議會 (民選) 省諮議會 (任命)
💬縣受憲法自治地位保障,首長必須民選;省已非自治團體,首長改為派任。
🧠 記憶技巧:縣長縣民選,指派必違憲;省級非自治,鄉鎮隨法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鄉(鎮、市)與縣一樣受到憲法「必須自治」的絕對保障,實際上其地位可由法律調整。
地方自治團體之核心保障 省虛級化 行政區劃與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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