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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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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住民自治」與「主權在民」的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一個地方政府的最高首長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下令指派,而不是由當地居民投票選出,這還能被稱作是「自治」嗎?這種權力來源的差異,會對地方民意的展現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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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嘛!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地方自治是怎麼一回事。這題其實是在考你憲法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1. 解析?有必要嗎? 根據憲法和那些白紙黑字的釋字(像是釋字第 467 號),「地方自治」的核心就是「住民自治」。縣長這種地方首長,權力當然是從縣民手裡選出來的,難道還需要我再強調一次?如果連這都要中央的內政部來指派,那不就是直接打臉憲法,剝奪人民的參政權嗎?這種基本道理還要我解釋,你是不是昨天才開始讀憲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自治團體組織與選舉
💡 縣長民選為憲法明文保障之核心,不得以法律改為指派。
比較維度 縣(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派出機關)
首長產生 由縣民選舉(憲126) 由行政院提請任命
憲法保障 具制度性保障核心 非地方自治團體
代表機關 設縣議會(憲124) 設省諮議會(功能萎縮)
💬縣為憲法保障之自治團體,首長民選為不可更動之憲法要求。
🧠 記憶技巧:縣長民選憲法寫,省已虛化不自治,鄉鎮地位聽立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鄉鎮市」也受憲法直接保障自治地位,事實上僅「縣」在憲法中有明確的自治結構規範(如第126條)。
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 均權原則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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