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稱一個行政區域具備「自治」權力時,該地的領導人權力來源,應該是來自於「上級機關的授權」,還是「在地居民的託付」?如果這個職位的產生方式改變了,會對『地方主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地方自治與首長民選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民意代表應由民選,以落實住民自治。
| 比較維度 | 縣 (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 (非自治團體) |
|---|---|---|---|
| 首長產生方式 | 民選 (憲法126條) | —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 (民選) | — | 省諮議會 (派任) |
| 公法人地位 | 具公法人地位 | — | 無,為派出的機關 |
💬縣受憲法保障須由民選產生首長,省已虛級化不再具備自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