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稱一個行政區域具備「自治」權力時,該地的領導人權力來源,應該是來自於「上級機關的授權」,還是「在地居民的託付」?如果這個職位的產生方式改變了,會對『地方主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地方制度與自治地位
💡 縣長依法由民選,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比較維度 | 縣(自治團體) | VS | 省(非自治團體) |
|---|---|---|---|
| 行政首長 | 民選(憲法126條) | — | 中央派任(省主席) |
| 立法機關 | 縣議會(民選) | — | 省諮議會(非民選) |
| 法律性質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 | 非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
💬縣保有憲法保障之自治權,省已虛級化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