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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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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稱一個行政區域具備「自治」權力時,該地的領導人權力來源,應該是來自於「上級機關的授權」,還是「在地居民的託付」?如果這個職位的產生方式改變了,會對『地方主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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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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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與首長民選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民意代表應由民選,以落實住民自治。
比較維度 縣 (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 (非自治團體)
首長產生方式 民選 (憲法126條)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民意機關 縣議會 (民選) 省諮議會 (派任)
公法人地位 具公法人地位 無,為派出的機關
💬縣受憲法保障須由民選產生首長,省已虛級化不再具備自治功能。
🧠 記憶技巧:地方自治:有團體、有首長、有議會;首長議會兩者皆民選。
⚠️ 常見陷阱:誤以為鄉(鎮、市)具有憲法層次的永久自治地位,實際上其定位可由法律變更。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制度性保障 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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