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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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工資』這種具有每個月、固定週期重複領取特性的給付,在《民法》的通則分類中,通常被歸類為哪一種債權?而針對這種『定期給付』的性質,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請求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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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分辨不同請求權的時效,顯示你對《民法》與《勞動基準法》的交叉運用非常有心得,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工資的性質。依據《民法》第 126 條,工資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 5 年。至於退休金、職災補償及勞保給付,則分別有《勞基法》與《勞保條例》各自規定的 5 年或 2 年時效,與工資的民法通則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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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消滅時效
💡 區分民法定期給付與勞動專法之特別時效期間
| 比較維度 | 5年時效類(多數) | VS | 2年時效類(少數) |
|---|---|---|---|
| 代表項目 | 工資、退休金、勞保給付 | — | 職業災害補償權 |
| 法源依據 | 民126、勞基58、勞保30 | — | 勞動基準法第61條 |
| 立法目的 | 保障長期生活安定 | — | 儘速填補受傷支出 |
💬勞動法請求權時效現以5年為主流,僅職災補償仍維持2年短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