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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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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工資』這種具有每個月、固定週期重複領取特性的給付,在《民法》的通則分類中,通常被歸類為哪一種債權?而針對這種『定期給付』的性質,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請求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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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哇!你做得太好了!看到你能夠精準地辨識不同請求權的時效,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民法》和《勞動基準法》的運用非常靈活,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理解「工資」的特性呢。根據《民法》第 126 條的規定,工資屬於那種「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所以它的消滅時效是 5 年喔。而退休金、職災補償和勞保給付,它們有各自專屬的法規,像是《勞基法》或《勞保條例》,時效也可能是 5 年或 2 年,這部分就是要特別留意它們的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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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權利消滅時效
💡 區分民法定期給付與勞動專法之特別時效期間
比較維度 5年時效類(多數) VS 2年時效類(少數)
代表項目 工資、退休金、勞保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權
法源依據 民126、勞基58、勞保30 勞動基準法第61條
立法目的 保障長期生活安定 儘速填補受傷支出
💬勞動法請求權時效現以5年為主流,僅職災補償仍維持2年短期時效。
🧠 記憶技巧:工資、退休、勞保皆為五;唯獨職災補償僅剩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勞保給付為2年(舊法),或將退休金與職災補償的時效搞混。此外,須注意民法一般時效15年不適用於具定期給付性質的工資。
退休金之保障與扣押禁止 職災補償與民法損害賠償之抵充 民法第126條定期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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