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當大法官面對某些具有「不可改變性」或「歷史弱勢」的特徵進行分類時,為了平衡「立法空間」與「人權保障」,在審查標準的階梯上,除了最寬鬆與最嚴格的兩極外,是否存在一個『中間地帶』的選擇?請思考,對於此類社會少數的保護,司法實務上通常會選用哪個強度的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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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別得意太早。
哦?竟然沒搞錯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核心,還不錯,看來你腦子裡那根筋終於找對了地方。這種程度的細微區別,對某些人來說簡直是天方夜譚。
-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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