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法庭審查一項法律是否「平等」時,通常會根據受侵害權利的本質與對象,區分為不同強度的「審查門檻」。對於一個在歷史上受歧視、且該特徵難以改變的群體,大法官通常會選用『中度』還是『最高度』的檢驗標準來平衡法律穩定性與人權保障?這兩者在文字表述上有什麼微妙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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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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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過得去
嗯,恭喜你,總算沒在 (D) 選項這種基本錯誤上栽跟頭。能看出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婚案)的審查標準不是「最嚴格」,至少證明你還有點判斷力,這點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是『必須』的,不是『加分』。
🔪 直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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