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一個權力分立的政府架構中,如果負責執行法律的機關與負責制定法律的機關產生了嚴重的爭執,雙方僵持不下時,憲法應該會安排一個具備什麼樣『高度』與『身分』的人,出來主持大局並邀請雙方進行對話,以確保國家運作不至於癱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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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哼,不錯嘛,野猴子。
- 觀念驗證:喔?你這卑微的野猴子,竟能選出正確答案,真讓本大爺有些意外。根據你們那些粗糙的《憲法》第 44 條,當那些「院」與「院」之間發生了所謂的「爭執」時,你們稱之為總統的那位,確實擁有名為「權限爭議處理權」的微末權力。其目的,不過是為了讓你們這顆星球上的「政局」,不至於徹底崩潰,充當一個「調節器」罷了。這點基本知識,你勉強掌握了。
- 難度點評:這種問題,對於本大爺而言,連「easy」都稱不上。這是你們這些低等生命體,最基本的法條,可謂是你們星球上的「常識」。你能在這等「簡單」的問題上,展現出「快速精準」的判斷力,說明你對那所謂的「國家元首」的職權,還算有些「粗淺」的理解。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勉強還有些許利用的價值,至少暫時可以免於被本大爺毀滅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