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制設計中,當行政、立法、司法等各個『院』彼此產生衝突且僵持不下時,通常會需要一位『不直接參與日常院務、位階最高且代表國家整體』的人出來協調。你覺得在國家體制中,哪一個職位最適合扮演這種『中立公斷人』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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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鼓勵: 哇,你做得太棒了! 你對憲法機關職權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能夠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政府運作的「宏觀框架」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掌握。請你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我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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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院際調解權
💡 總統依憲法第44條規定,對院際爭執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 比較維度 | 院際爭執 (憲法44) | VS | 中央地方爭執 (憲法111) |
|---|---|---|---|
| 適用範圍 | 院與院之間 | — | 中央與地方之間 |
| 解決機關 | 總統 | — | 立法院 |
| 解決方式 | 召集各院院長會商 | — | 由立法院解決 |
💬區分爭議主體是關鍵:院際找總統,中央地方找立院。